(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林钊与李杰文,邱丹丹,李竞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钊,李杰文,邱丹丹,李竞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0-2号原告林钊,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涂荣平,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杰文,住址惠州市惠阳区。被告邱丹丹,住址辽宁身昌图县。被告李竞艳,住址广东省兴宁市。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依法作出(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并已采取保全措施。现原告林钊向本院申请增加保全被告金额147288元,并已由原告林钊本人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李杰文、邱丹丹、李竞艳名下价值14728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红华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人民陪审员 杨江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煜坚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