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林钊与李杰文,邱丹丹,李竞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钊,李杰文,邱丹丹,李竞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0-2号原告林钊,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涂荣平,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杰文,住址惠州市惠阳区。被告邱丹丹,住址辽宁身昌图县。被告李竞艳,住址广东省兴宁市。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依法作出(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裁定,并已采取保全措施。现原告林钊向本院申请增加保全被告金额147288元,并已由原告林钊本人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李杰文、邱丹丹、李竞艳名下价值14728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红华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人民陪审员  杨江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煜坚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