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江浦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与江阴普洋法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浦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江阴普洋法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乍商初字第197号原告:江浦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港区外环西路458号。法定代表人:吴增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林峰,浙江浙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普洋法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城东街道山观龙定路118号。法定代表人:秦雪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浦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普洋法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浦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浦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44元,减半收取5322元,财产保全费3970元,合计9292元,由原告江浦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桂振中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史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