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10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姚伦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0830号罪犯姚伦,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本院于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2008)昆刑三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三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姚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姚伦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被评为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姚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柏天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