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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17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青州市飞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汇力达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飞达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汇力达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1753-1号原告青州市飞达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汇力达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飞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汇力达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2015)青商初字第175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保全。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内蒙古汇力达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相当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伟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温宝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