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4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胡艺花与叶志良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艺花,叶志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457-2号原告胡艺花,女,1975年5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沈坤勇,全南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志良,男,1967年9月23日生,汉族。原告胡艺花诉被告叶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胡艺花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艺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艺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胡艺花承担。审判员 何荣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