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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琳与叶俊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琳,叶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1145号申请执行人张琳,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叶俊,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叶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叶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房屋一套。二、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本院不再续封,后果自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同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