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吴庆博与王华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博,王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吴庆博。被执行人王华斌。法定代理人王大庆。法定代理人董慧。申请执行人吴庆博诉被执行人王华斌、王大庆、董慧健康权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民一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刘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