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陶素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陶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988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刘琦,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陶素军,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陶素军工商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怀工商处字(2007)397号处罚决定书、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07)怀行执申字第7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陶素军及其妻子郑继侠的银行存款5000元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账号:29×××66);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陶素军及其妻子郑继侠剩余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