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胡明松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307号被执行人胡明松。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受理刑庭移送执行胡明松罚金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明松无财产和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黎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兰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