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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胡明松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明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307号被执行人胡明松。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受理刑庭移送执行胡明松罚金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明松无财产和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黎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兰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