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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赤水市元厚镇五柱峰村五组与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水市元厚镇五柱峰村五组,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赤水市元厚镇五柱峰村五组,住所地赤水市元厚镇五柱峰村。负责人黄天江,组长。被告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赤水市南正街22号。法定代表人祁联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赤水市元厚镇五柱峰村五组诉赤水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水市元厚镇五柱峰村五组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水市元厚镇五柱峰村五组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水市元厚镇五柱峰村五组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赤水市元厚镇五柱峰村五组承担。审判员  何政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谭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