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艳艳与谭作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谭某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1979年6月14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某,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谭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以与被上诉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费351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东风审判员 韩永虎审判员 刘小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