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963号原告米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韩俊霞,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树光,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素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