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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963号原告米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韩俊霞,曲阳县灵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树光,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素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