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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刑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刑初字第0015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徐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齐俊宝,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陈某,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4年5月30日被抓获,6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4]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徐某某以要求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齐俊宝、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陈某因感情纠纷携带刀具来到本市雁塔区电子西街寻找前女友徐某某。7时30分许,陈某尾随徐某某来到小区院内要求和好,遭到徐某某拒绝,陈某持刀刺伤徐某某颈部,徐某某逃跑并大声呼救,陈某持刀追赶徐某某至53号楼下东侧花坛处。徐某某不慎摔倒,陈某持刀连刺徐某某左胸部数刀,徐某某用手阻挡。报警后,陈某割颈意图自杀,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徐某某左侧血气胸、颈部左侧刀刺伤、左顶部刀刺伤,双手、右前臂多发刀刺伤,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伤残等级应属十级。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具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建议对陈某在七年左右判处刑罚。被害人徐某某要求从重惩处被告人陈某,并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25764元、误工费21000元、护理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45716元、鉴定费16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336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精神损失30000元,并当庭提交了部分相关票证。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提出异议,称其未用刀捅被害人徐某某,表示愿意接受法律制裁,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陈某因感情纠纷携带刀具来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某某社区南区52号楼32层,寻找前女友徐某某。7时30分许,徐某某与其母曾某某带外甥出门,陈某尾随其乘电梯来到小区院内。陈某要求和好,遭到徐某某拒绝,陈某持刀刺伤徐某某颈部,徐某某、曾某某分头逃跑并大声呼救,陈某持刀追赶曾某某未果后,追赶徐某某至XX号楼下花坛处。徐某某不慎摔倒,陈某持刀连刺徐某某左胸部数刀,徐某某用手阻挡。群众报警后,陈某割颈意图自杀,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徐某某胸部开放性刀刺伤;左侧血气胸;颈部左侧刀刺伤;左顶部刀刺伤;双手、右前臂多发刀刺伤;失血性休克,徐某某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伤残等级应属十级。另查明,被害人徐某某所受损失为49951.48元,其中医疗费23888.23元,误工费10500元,护理费4343.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鉴定费8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证明:2014年5月30日徐某兰报称当日早其妹徐某某在某某社区被陈某用刀致伤。2、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5月30日7时许,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接到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拿刀捅人并割脖自杀的被告人陈某当场抓获并送医院救治。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表明,现场位于电子城某某社区南院53号楼东北角小区道路,53号楼北侧道路拐角处可见2*1.5平方米血泊(提取2份血迹),道路沿路东侧停放有汽车,最北侧川XXX**白色汽车车头东南侧可见距地高50厘米喷溅血迹(提取),该车南侧为陕XXX**黑色汽车,黑车东侧两车轮之间下方地面可见一白色染血手提袋(已提取),手提袋东侧道沿可见一白色染血T恤(提取),T恤北侧地面可见3*1平方米血泊(提取血迹三处)。勘查中提取嫌疑人所穿染血裤子一条,另有派出所民警移交刀一把(全长15厘米,刃长7厘米)4、鉴定意见:(1)西安市雁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徐某某胸部开放性刀刺伤;左侧血气胸;颈部左侧刀刺伤;左顶部刀刺伤;双手、右前臂多发刀刺伤;失血性休克。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徐某某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2)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徐某某外伤后致胸部开放性刀刺伤并左侧血气胸,行胸腔闭式引流术并胸膜粘连增厚的伤残等级应属十级。(3)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意见表明,53号楼北侧提取两处血迹、①号血迹和川XXX**车上喷溅血迹中均检出人血,为徐某某所留;送检的刀上提取的二处血迹、②号和③号血迹、白色T恤、白色手提袋和陈某裤子上均检出人血,为陈某所留。5、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表明,曾某某辨认出陈某就是用刀捅伤女儿徐某某的男子;徐某某(被害人)辨认出陈某就是用刀捅伤她的人;侯某某辨认出陈某就是5月30日早上持刀将一名女子捅伤,并割伤自己的男子;岳某某辨认出陈某是当天早上捅伤女子的男子,辨认出徐某某是被捅伤的女子;陈某指认出割自己脖子的刀,辨认出西侧花坛是其抱着徐某某用刀割伤自己脖子的地点。6、诊断证明书表明徐某某损伤情况。7、户籍信息表明陈某在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8、被害人徐某某陈述,她和陈某原来系男女朋友关系,后她提出分手,陈某称要弄死她,和她一起死。2014年5月30日早上7点40分左右,她和她的母亲(母亲抱着她姐的孩子)刚走出门突然发现陈某跪在地上给她妈说他错了。她们直接乘电梯下楼,陈某也跟着进了电梯,下楼后她们已经走到垃圾站了,陈某突然拿出一把刀,直接捅在了她左侧脖子上,她往花坛方向逃跑,当时她妈大声呼救,陈某转身过去追她妈,没追上。陈某又回过头来追她,追到花坛附近的时候,她摔倒了侧身缩着头,陈某抓她的手并用刀子在她的左胸部捅了一刀,她用手挡,但他刀子不停的往她身上捅。后来她听到有人喊报警,她就赶紧起身跑了,跑到垃圾台那里就倒地了。再后来,她看到陈某用刀子在割自己的脖子,好像割了两下的样子,后来有一个大叔抱着她并喊着赶紧过来帮忙,然后她就晕倒了。9、证人证言:(1)证人曾某某(系被害人徐某某之母)证明:2014年5月30日早7时许,她抱着大女儿的孩子和徐某某一起出门,看见徐某某的前男友陈某跪在楼道,她和徐某某没理他坐电梯下楼,陈某也跟下来。到楼下后,她对陈某说“你把人都糟蹋成这样子了”,徐某某说“你再这样我在西安待不成了”。陈某一句话没说,直接掏出一把刀子捅在徐某某脖子左侧,她赶紧抱着孩子往人多的地方跑并大喊救命,徐某某朝北跑,陈某拿着刀子来追她,追了几步后又转身追徐某某。她跑到小区大门口不停呼救。过了一会她看见一个老头抱着徐某某往大门口跑,徐某某当时浑身是血。(2)证人刘某某证明,2014年5月30日早上7时左右,她在小区听见一女子连哭带喊,一边朝前跑,后面一男的在追,追到旁边花园时将那名女子扑倒在花园内,那名女子又起身往前跑,跑到前边垃圾堆时那名女子又倒在了垃圾堆旁,躺在那一动不动的,身边流了一滩血。周围的群众将那名女子抬到大门口打120急救,那名男子站在花园内手里拿了个10公分左右长的刀片在自己的脖子上自残,大约过了10来分钟那名男子倒在地上,身边流了好多血。(3)证人侯某某证明,2014年5月30日早上7点多左右,他突然听到很凄惨的几声呼救声,从窗户向下看到花坛旁边一个女的脖子血流不止,一个年轻男子,用手抓住该女子的头发,用刀不停的在这个女子胸口方向捅,该女子还不停的用手在挡。他就大声的喊松手,还有人拿着木棍向该男子赶过去,这时男子才停下。女的见状迅速的跑向垃圾台方向并摔倒在地。后来这个男子开始用刀在自己脖子上割了几刀,割了几刀后男子倒在花坛边上,他下楼报了警并打了120。(4)证人岳某某证明,2014年5月30日早上7点左右,他在某某社区53号楼6楼家里突然听到有个女人在院子里乱喊,他就趴到窗户看,有一个女的脖子上流着血,还有一个男的手里拿着一把刀在后面追这个女的,一直追到53号楼下的花坛边,然后这个男的用手上的刀子在这个女的胸口部位乱捅。他赶紧跑到楼下后,这个男子还在用刀捅女子的胸口部位,当时这个女的不停的用手挡,旁边有一个群众手里拿了一把木棍,他们大声喊住手并喊了一声“打”并准备上前阻止的时候,这个男的突然愣了一下,被捅的女的看男的愣了一下,就迅速的跑向他们这边的垃圾台,跑到垃圾台的时候这个女的摔倒了。随后他们喊让这个男的放下刀子,这个男的就用刀子在自己的脖子上割,割了几下后男子就倒在地上。10、被告人陈某供述,2014年5月30日早上7点多,他来到徐某某姐姐的小区找徐某某,到了7点30多,徐某某和她的母亲出门了,他给徐某某的母亲跪下了,徐某某说,别纠缠了。然后他们就下了电梯来到楼下,他跟她妈说,他和徐某某吵架是他不对,徐某某出轨是她的不对。徐某某说“你还跟着我干吗?”。当时他拉着徐某某说,就死在你的怀里,然后就自己用刀子割他的脖子,割了一下血流的不多,随后他就一直在割,具体多少下没记清楚。他没有用刀捅徐某某。11、民事赔偿方面的相关票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因琐事故意持械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辩称其未用刀捅被害人徐某某的意见,经查有被害人徐某某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可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因感情纠纷故意持械捅刺被害人数刀欲剥夺被害人徐某某的生命的事实成立,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予惩处,对其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唯念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系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对因其故意杀人行为造成被害人徐某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徐某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因该费用并非被害人所受的物质损失,故对该项诉请亦不予支持。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执行至2022年5月29日止)被告人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害人徐某某物质损失49951.48元。三、随案移送刀具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宏军人民陪审员  王荣梅人民陪审员  王菊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巩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