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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密执字第8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永江诉王洪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江,王洪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密执字第878-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江,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洪昌,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246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永江诉王洪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当事人双方协商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2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