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密执字第8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永江诉王洪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江,王洪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密执字第878-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江,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洪昌,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246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李永江诉王洪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当事人双方协商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新密民一初字第2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