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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锐军与赵俊尧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锐军,赵俊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443号原告张锐军,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14日。被告赵俊尧,男,汉族,现年28岁。本院在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锐军与被告赵俊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锐军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经本院审查,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锐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惠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