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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虹、卢小凤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虹,卢小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安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王虹。被申请人:卢小凤。申请人王虹要求宣告卢小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虹起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1992年被申请人与家人突然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满二年,故申请人申请宣告卢小凤失踪。经查:被申请人卢小凤,女,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孝丰镇北街社区,与申请人王虹是母女关系。1992年卢小凤失踪,其家人曾至安吉县梅溪派出所报案,之后卢小凤一直未归。经公安机关调查未发现卢小凤在1992年之后有办理户口、结婚、生育等生活信息或生活轨迹。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安吉县梅溪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安吉县灵峰寺林场出具的证明、安吉县公安局孝丰派出所与安吉县孝丰镇北街社区居委会共同出具的证明共三份予以证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卢小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卢小凤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卢小凤下落不明已满二年,虽经本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王虹作为卢小凤女儿,申请宣告卢小凤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卢小凤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黄银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顾 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