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与曹礼富、何清秀、曹坤、曹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xx律师事务所,曹礼富,何清秀,曹坤,曹伟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766-1号原告广东xx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彭见明,系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温祖发,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礼富,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四川省阆中市XXXX,身份证号XXXX。被告何清秀,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四川省阆中市XXXX,身份证号XXXX。被告曹坤,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四川省阆中市XXXX,身份证号XXXX。被告曹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四川省阆中市XXXX,身份证号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xx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曹礼富、何清秀、曹坤、曹伟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xx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41.56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按四分之一收取410.39元,保全费756.63元,合计1167.02元(原告已预交1577.41元),由原告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承担。审判员 刘国旺二O一五年七月八日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