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杨万峰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万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773号罪犯杨万峰(别名杨万全、大全),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三月八日作出(2001)枣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万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六月五日作出(2001)鲁刑一复字第5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四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鲁刑执字第11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01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1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5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6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杨万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万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月至2015年6月间,兑现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杨万峰自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万峰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万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月23日至2020年9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