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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机械配件厂与重庆某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机械配件厂,重庆某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保字第00071号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机械配件厂。法定代表人胡远鹏,该厂负责人。被申请人重庆某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天超,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机械配件厂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某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某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重庆腾驰塑胶有限公司以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丰田SCT6492E4轻型客车(车牌号为渝AEB8**)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机械配件厂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某某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登记于重庆腾驰塑胶有限公司名下的丰田SCT6492E4轻型客车(车牌号为渝AEB8**)。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晓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