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7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东营凯祥工贸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泰创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永卓贸易有限公司、陈士松、陈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凯翔工贸有限公司,连云港泰创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永卓贸易有限公司,陈士松,陈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787-4号申请人东营凯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广饶县乐安街道张庄社区驻地。法定代表人郑金洪,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连云港泰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北路三禾城中城颐和新地14幢一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陈欣,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连云港永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经济开发区西苑南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陈欣,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陈士松。被申请人陈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广商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申请人陈士松、陈欣名下登记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欣名下房屋八套:位于新浦区浦南开发区黄河路*号云顶英伦汇*号,所有权证号:*;位于新浦区通灌北路*号*号楼*单元*室,所有权证号:*;位于新浦区通灌北路*号*号楼*单元*室,所有权证号:*;位于新浦区通灌北路*号*号楼*单元*室,所有权证号:*;位于新浦区通灌北路*号*号楼*号门面,所有权证号:*;位于新浦区通灌北路*号*号楼*号门面,所有权证号:*;位于新浦区通灌北路*号*号楼*号门面,所有权证号:*;位于新浦区通灌北路*号*号楼*号门面,所有权证号:*。查封被申请人陈士松与辛寿琴共有的房屋六套:位于新浦区通灌北路*号*号楼*单元*室,所有权证号:*;位于新浦区通灌北路*号*号楼*号车库,所有权证号:*;位于新浦区通灌北路*号*号楼*号门面,所有权证号:*;位于新浦区通灌北路*号*号楼*号门面,所有权证号:*;位于新浦区苍梧路*号金色家园*号楼*单元*室,所有权证号:*;位于新浦区苍梧路*号金色家园*号楼*单元*号车库,所有权证号:*。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燕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