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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洪伟与杨嘉伟、杨国学交通肇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伟,杨嘉伟,杨国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893号申请执行人:王洪伟。被执行人:杨嘉伟。被执行人:杨国学。申请执行人王洪伟与二被执行人杨嘉伟、杨国学交通肇事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2013)建刑初字第00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0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杨嘉伟、杨国学现外出下落不明,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8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晓梅执行员  王东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