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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夏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8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夏某关于杨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98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夏某(杨某)所有的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佳园花都三期15栋1单元603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 虹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继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