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执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乔XX与被执行人白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181号申请执人乔XX,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被木镇园墩圪坨村路东13号。被执行人白XX,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张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XX与被执行人白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神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调解、(2014)榆中法执指字第00408号执行裁定,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当即履行:一、向申请执行人乔XX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22‰,利息从2011年9月16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乔XX陈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在再次执行时收取。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在终结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可随时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神民初字第00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刘向荣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师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