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执字第00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安庆市银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何结根、檀德英、安庆市玉虹蜂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正和印刷厂、张宣明、刘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银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何结根,檀德英,安庆市玉虹蜂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正和印刷厂,张宣明,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454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银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付强,经理。被执行人何结根,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檀德英,女,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市玉虹蜂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檀德英,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市正和印刷厂,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张宣明,经理。被执行人张宣明,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刘云,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庆市玉虹蜂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檀德英和何结根共同所有的蓟条蜜22922.50公斤、深山洋槐蜂蜜35200公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庆华审判员 曹 志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汪大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