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厦门市欣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朱达雄与厦门市大中亚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欣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朱达雄,厦门市大中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厦门市欣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信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谦裕,男,193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文宁,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达雄,男,1944年4月27日出生,系台湾地区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小明、赖巧英,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大中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亚良。委托代理人李峥、周景祥,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市欣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朱达雄与被告厦门市大中亚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厦门市欣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朱达雄于2015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欣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朱达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厦门市欣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朱达雄负担。审 判 长 陈进杰代理审判员 叶炎乾人民陪审员 韩萤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周财福附:本裁定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