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于洪侠与长春市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全安分公司、张秀花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侠,长春市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全安分公司,张秀花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于洪侠,女,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市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全安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东三道街东天小区7号。被告:张秀花,女,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于洪侠与被告长春市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全安分公司、张秀花用益物权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春市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全安分公司企业目前状态为注销。本院认为,原告告诉主体错误,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洪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