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麒民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杨学忠诉云南龙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学忠,云南龙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麒民初字第1692号原告杨学忠,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何启明,云南珠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龙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树体,董事长。原告杨学忠与被告云南龙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玉昆独任审判。2015年6月8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学忠的委托代理人何启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南龙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学忠诉称,被告因承建工程所需与原告商谈承租钻机从事钻爆破孔施工。2014年8月1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工程机械租用(施工)合同书》,并由被告法定代表人耿树体亲自签订并加盖公章。该合同约定:经双方于2014年8月19日共同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此作为双方共同执行和今后结算付款的依据。一、租用物的名称及型号价值机械价值为施工地点在砚山县平远镇阿三龙村委会,承租机械1200ED。二、租用的形式、用途、用法、租用期限、结算方式付款方式:1、甲方月租保底伍万,如甲方没有量给乙方施工,不足此量,按每月伍万元付给乙方;如超出此量,按实际米数结算,每米按16元计算。3、租用期限为壹个月;4、每月作为一个结算周期,以钻孔米数为结算依据,米数计算后不足伍万元,则按伍万元租金计算,超出伍万元,则按实际计算。5、钻机进、退场运费由甲方承担。双方还约定:租用期满,若甲方需要续租获得乙方同意时,双方再另签订补充合同或者继续用���合同。本合同条款在延期中同样生效执行。租用期满,乙方机械退场,甲方必须给乙方结清一切费用。双方对违约责任的解决方式约定为:(1)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2)双方协商不成,可申请乙方所在地的执法部门裁决。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的相关义务,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但被告却以资金周转为由延期支付租赁费,故被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确认:云南龙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欠杨学忠在砚山县20MW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工程2014年8月19日至2014年10月1日钻机租赁费¥71667元,云南省艺术学院十四冶一建土瓜塘场地平整工程539米打孔费¥8624.00元,两个工程项目云南龙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共欠杨学忠钻机租赁费¥80291元,于2014年11月10日前支付。可谁知被告毫无诚信可言,在其承诺付款日到期后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催收款项无果,被告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钻机租赁费¥80291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之日止)。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云南龙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保安服务许可证、劳动保障执法年审审验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耿树体是云南龙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享有签订合同、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该行为应由云��龙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3、提交工程机械租用(施工)合同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确立了租赁合同关系;4、提交欠条一份,证明双方在工程完工后进行了结算清算,被告至今未支付租赁费用,同时证实我方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事实。被告云南龙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庭审原告陈述和举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8月19日,云南龙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杨学忠签订工程机械租用(施工)合同书,约定甲方租用乙方1200ED钻机在砚山县平远镇阿三龙村委会施工。双方对租用的形式、用途、用法、租用期限、结算方式付款���式约定为:甲方月租保底伍万,如甲方没有量给乙方施工,不足此量,按每月伍万元付给乙方;如超出此量,按实际米数结算,每米按16元计算。租用期限为壹个月;每月作为一个结算周期,以钻孔米数为结算依据,米数计算后不足伍万元,则按伍万元租金计算,超出伍万元,则按实际计算。钻机进、退场运费由甲方承担。租用期满,若甲方需要续租获得乙方同意时,双方再另签订补充合同或者继续用本合同。本合同条款在延期中同样生效执行。租用期满,乙方机械退场,甲方必须给乙方结清一切费用。双方对违约责任的解决方式约定为:(1)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2)双方协商不成,可申请乙方所在地的执法部门裁决。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云南龙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欠杨学忠在砚山县20MW光伏并网发电项目工程2014年8月19日至2014年10月1日钻机租赁费¥71667元,云南省艺术学院十四冶一建土瓜塘场地平整工程539米打孔费¥8624元,两个工程项目云南龙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共欠杨学忠钻机租赁费¥80291元,于2014年11月10日前支付。”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欠款给原告,经原告催要后,被告在该欠条上注明:“因工程款未收回,该笔款延至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被告在注明内容上加盖了公司印章。到期后被告仍未支付欠款给原告。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原告杨学忠与被告云南龙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双方自愿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该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租赁物给被告使用的义务,租赁期限届满后,经双方结算,被告通过书写欠条的方式确认了应支付给原告钻机租赁费80291元,并承诺于2014年11月10日前支付原告该笔欠款。到期后被告未按其承诺期限付款给原告,并再次承诺2014年12月31日付款,但付款期间届满后,被告仍未履行付还义务,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所欠租赁费80291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在原告持有欠条上再次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前付款,应视为原告认可了被告的延期付款承诺,逾期付款利息应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云南龙冠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杨学忠欠款80291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原告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8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征收903.5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审判员 孙玉昆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解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