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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行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扶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张迎春、李俊梅社会抚养费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扶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迎春,李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行执字第52-2号申请人扶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万留德。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张迎春,男,汉族,住扶沟县吕潭乡杜楼村*组。被执行人李俊梅,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张迎春之妻。扶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张迎春、李俊梅社会抚养费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俊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俊梅在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沟县支行的存款665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永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国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