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田丹与邓子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丹,邓子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300号原告田丹,女,汉族,无职业。被告邓子阳,男,汉族,系沈阳铁路局生活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邓子龙,男,汉族,系退休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丹诉被告邓子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丹承担。审判员 荆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