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薛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晓勇。委托代理人:敬尚青。被告:薛玲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永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慧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