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二初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河支行与李春风、张宗强、朱海涛、安徽阜阳盛金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河支行,李春风,张宗强,朱海涛,安徽阜阳盛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247号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河支行,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路42号。负责人:王康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雷,该行法律顾问。被告:李春风,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张宗强,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朱海涛,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被告:安徽阜阳盛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一道河路666号。法定代表人:史彩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河支行诉被告李春风、张宗强、朱海涛、安徽阜阳盛金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按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河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颍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马卫东审 判 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王桂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锐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