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燕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志鑫。被告:任燕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燕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燕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鲁裕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胡瀚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