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罪犯王玉虎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玉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272号罪犯王玉虎,男,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王玉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以(2010)小店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2009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民事赔偿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6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367-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王玉虎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二级宽管,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故对该犯减刑予以从严,从严后刑期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玉虎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茵虹审判员 王旭辉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