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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脱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脱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初字第986号原告脱某某。被告贺某某。原告脱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庞吉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脱某某、被告贺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脱某某诉称,婚后其外出务工,与被告长期分居,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抚养孩子并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贺某某辩称,婚后原告长期外出务工属实,但夫妻关系尚好,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4年12月20日,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以彩礼人民币4200元订婚,1995年12月2日在镇原县临泾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6年10月1日生长子脱某甲,现已成年,2010年11月12日生次子脱某乙。婚后原、被告先后去天津务工,2000年被告回家修建了房屋后又去天津与原告共同务工,2008年被告再次回家,重建宅基一处,被告在家操持家务,抚养孩子,原告仍在天津务工,期间双方有电话联系。2015年6月2日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原、被告陈述证实婚姻状况及婚后夫妻关系的事实;2、结婚证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的事实;3、身份证、户口簿证实原、被告诉讼主体身份;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生有子女,已建立起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均能共同建设家庭,抚养孩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在外务工,夫妻分居生活,以此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脱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吉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小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