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1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彭洪荣与成都恒雨科技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洪荣,成都恒雨科技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114-1号申请执行人彭洪荣,男,195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成都恒雨科技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陈家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洪荣与被执行人成都恒雨科技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洪荣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执字第11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东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