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立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张小虎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立字第00015号起诉人张小虎,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南沙河南沿岸**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本院收到张小虎诉冯玲民的起诉状,其在起诉中请求:1、依法判决冯玲民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将太原市万柏林区大王路14号1幢4单元1层1号房屋所有权过户给起诉人(价值25余万元);2、依法判令冯玲民按合同约定支付起诉人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违约金45000元;3、判令冯玲民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张小虎的诉讼请求属于不动产的确权纠纷,应适用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而涉案房屋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大王路14号1幢4单元1层1号,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小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晓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侯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