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周秋婵与西安市长安区家润购物广场、吴廷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秋婵,西安市长安区家润购物广场,吴廷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559号原告周秋婵。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家润购物广场。经营者钟天贵。被告吴廷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秋婵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家润购物广场、吴廷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秋婵未按期缴纳公告费且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周秋婵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秋婵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