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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2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周秋婵与西安市长安区家润购物广场、吴廷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秋婵,西安市长安区家润购物广场,吴廷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559号原告周秋婵。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家润购物广场。经营者钟天贵。被告吴廷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秋婵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家润购物广场、吴廷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秋婵未按期缴纳公告费且经本院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周秋婵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秋婵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