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855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郅应勋,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建乔,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某某,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好景,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变变,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金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孟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