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民初字第4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永与李全生、李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李全生,李小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4998号原告张永,教师。被告李全生,居民。被告李小二,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诉被告李全生、李小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鑫代理审判员 杲 莉人民陪审员 徐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宋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