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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民初字第4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永与李全生、李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李全生,李小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4998号原告张永,教师。被告李全生,居民。被告李小二,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诉被告李全生、李小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鑫代理审判员 杲 莉人民陪审员 徐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宋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