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执恢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霍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恢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霍某。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威民一终字第6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款项为28000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且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威民一终字第63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彭玲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