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茆绪来、刘庆宏与茆绪来、刘庆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茆绪来,刘庆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04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茆绪来。委托代理人:张雁军,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庆宏。再审申请人茆绪来因与被申请人刘庆宏保证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终字第0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茆绪来申请再审称:刘庆宏提交的涉案借条上“担保”二字覆盖了该位置原有字迹,原有字迹是“作证”二字,该涂改系在茆绪来签名后发生的,不是茆绪来所为。茆绪来没有为涉案借条所反映的20000元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葛培洋虽然为刘庆宏出具了涉案借条,但并没有从刘庆宏处取得借款,而是另外又出具了一张20000元的借条给刘庆宏,刘庆宏才出借20000元给葛培洋,茆绪来是在该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的,该20000元葛培洋已经清偿并收回了借条,因此,原涂改的借条应作废。当时,刘庆宏将涂改借条揉后丢掉了,刘庆宏提交的涉案借条有褶皱情形,符合揉过的特征。茆绪来与刘庆宏不熟悉,其作为借款的证明人而不是担保人更符合生活常理。刘庆宏应提供证据证明担保的相关事实。一审开庭时,刘庆宏先陈述茆绪来以证明人身份签字,后改变陈述。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刘庆宏的诉讼请求。刘庆宏提交意见认为,2012年10月8日,刘庆宏去葛培洋家,茆绪来不在场,因葛培洋出具的20000元借条有涂改,刘庆宏不同意将20000元借给葛培洋。后刘庆宏通过电话问茆绪来是否在借条上签名是否在借条上签字,并告知茆绪来“担保”二字处有涂改。茆绪来在电话中告知刘庆宏其名字借条上“担保”二字系其所写,不需要重写借条,并同意葛培洋不还款,由茆绪来还款。借条上“担保”二字系茆绪来涂改,茆绪来为涉案借款提供了担保。茆绪来与刘庆宏家相距100米,原是同一个生产队,交往很多,茆绪来称与刘庆宏不熟悉不是事实。茆绪来称涉案20000元借条被刘庆宏揉后扔掉,后又重写借条不是事实,只有这一张借条,葛培洋未还款。茆绪来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审查查明:2012年10月8日,葛培洋向刘庆宏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到刘庆洪现金贰万元正¥20000.00元借款人葛培洋担保人茆绪来2012年10月8日”。“担保人”三字中“担保”二字有涂改痕迹,改为“担保”之前是什么字无法辨认。2013年12月23日,刘庆宏依据上述借条以茆绪来为被告向江苏省泗阳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茆绪来是借款担保人,该笔借款茆绪来其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请求判令茆绪来支付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江苏省泗阳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9日作出(2014)泗新民初字第0005号民事判决:茆绪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庆宏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自2013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茆绪来不服,上诉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宿中民终字第054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茆绪来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刘庆宏凭2012年10月8日的借条要求茆绪来承担担保责任,该涉案借条上“担保”二字系在原有内容上涂改形成,故借条形式上存在瑕疵。但茆绪来并未否认20000元借款的存在及其作为担保人的身份,只是主张涉案借条有涂改,故葛培洋重新出具了一张20000元借条给刘庆宏,其是在重新出具的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的,葛培洋已还清借款并将重新出具的借条收回,涉案借条被刘庆宏揉后扔了,已经作废。对于该主张,茆绪来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茆绪来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实,现涉案借条仍为刘庆宏持有,借条本身亦无明显的褶皱,看不出有揉过的痕迹,故故一、二审法院对茆绪来的主张未予采信,并无不当。综上,虽然涉案借条存在形式上的瑕疵,但茆绪来认可存在20000元借款关系及提供担保的事实,而其对于另存在一张20000元的借条及葛培洋已偿还借款的事实,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一、二审法院认定茆绪来承担保证责任,向刘庆宏归还借款,并无不当。综上,茆绪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茆绪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娅审 判 员 薛爱娟代理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闫 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