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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民初字第02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化云与张守洪、沈言彬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化云,张守洪,沈言彬,赵吕布,施博文,孙建林,谢全好,陈迪武,曹县水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初字第02426号原告陈化云,个体户。被告张守洪,个体户。被告沈言彬,个体户。被告赵吕布,个体户。被告施博文,个体户。被告孙建林,个体户。被告谢全好,个体户。被告陈迪武,个体户。被告曹县水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陈化云诉被告张守洪、沈言彬、赵吕布、施博文、孙建林、谢全好、陈迪武、曹县水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纠纷一案后,被告曹县水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是股权投资纠纷,被告曹县水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在山东省菏泽市曹县,要求将本案移送到被告曹县水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即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公司设立、分配利润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原告初步提交的证据分析,本案是属于股东分配利润纠纷,被告曹县水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人民法院不属本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曹县水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菏泽市曹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朱经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