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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法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家口市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家口市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196号申请人李某。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明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五一路14号。法定代表人吴海,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口仲裁委员会张仲(2014)民裁字第16号裁决书,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仲裁委员会张仲(2014)民裁字第16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的415873元及利息尚未执结,申请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仲华代理审判员  马洪霞代理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