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052号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双桥村锦绣山庄,组织机构代码74533171-X。法定代表人徐厚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贤泽,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张梅,女,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重庆锦绣山庄网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祥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侯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