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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法执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杨某某、薛某、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程翔,杨淋虎,薛波,师瑞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531号申请执行人杨程翔,男,198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横山县第二建筑公司职工,住横山县郭水湾市场,身份证号码6127241980********。被执行人杨淋虎,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横山县平安小区,身份证号码6127011986********。被执行人薛波,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横山县中学教师,住横山县横山镇姚洼砭***号,身份证号码6127241987********。被执行人师瑞良,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横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职工,住横山县横山镇北大街***号,身份证号码612724198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1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淋虎偿还申请人杨程翔借款本金485000元及利息(月利率20‰,利息从201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薛波、师瑞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执行费71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薛波在陕西横山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工资账户,本院依法冻结了其工资账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0287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先南审 判 员  谢加富代理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