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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6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鑫、高志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鑫,高志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685-3号原告郭某某。法定代理人孙继兰,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被告张鑫,女,199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身份证号码。被告高志强,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鑫、高志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长永代理审判员  冀迎磊人民陪审员  孔庆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