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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一终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定州市西城区陈庄子社区村民委员会与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定州市西城区陈庄子社区村民委员会,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7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定州市西城区陈庄子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陈庄子村委会)。负责人陈英,该村党支部书记。委托代理人李伟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州市隆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基公司)。住所地定州市明月街。法定代表人彭占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岩,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庄子村委会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2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庄子村委会委托代理人李伟强、被上诉人隆基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2537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上诉人陈庄子村委会。审 判 长  赵鹏壮代理审判员  徐 超代理审判员  杨亚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