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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浦某宣告何某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浦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宣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浦某,女,1942年2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施辉力,宣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授权代理。申请人浦某要求宣告何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浦某诉称,被申请人何某于2005年1月15日上午从工作单位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其单位及亲属经多方寻找未果。为此,申请人浦某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何某死亡。经查明,被申请人何某,男,1973年11月2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宣威市X局工作职工,宣威市人,原住宣威市宛水街道西河路X号,现下落不明。系申请人浦某之子。被申请人何某于2005年1月15日上午出走,其单位及亲属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经宣威市审计局证明情况属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6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何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何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经宣威市审计局证明被申请人何某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何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冯智巍人民陪审员  冯 仙人民陪审员  徐安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樊璐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