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钮振凡与李文、刘占学、沈阳辰宇市政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振凡,李文,刘占学,沈阳辰宇市政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00758号原告钮振凡,男,住辽宁省黑山县。委托代理人徐风,系沈阳市浑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文,男,住辽宁省建昌县喇嘛洞镇。被告刘占学,男,住辽宁省建平县。被告沈阳辰宇市政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256号302室。法定代表人张志学。本院在审理原告钮振凡与被告李文、刘占学、沈阳辰宇市政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钮振凡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钮振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钮振凡承担。审判员 苏丽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