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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5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马维林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维林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5188号罪犯马维林,男,回族,大专文化,1960年7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2013)铜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维林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6日止)。被告人马维林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作出(2013)徐刑二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马维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马维林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维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马维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